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计价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1 浏览次数:489 字体: [ ]

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计价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赣 州 市 财 政局
赣市规建字[2005]110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计价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签证行为,减少和杜绝因签证而引发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赣州市建设工程计价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你们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反馈,以便修订和调整。
 
附件:《赣州市建设工程计价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00五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计价签证通知
抄报:市政府,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200584印发
                                     共印120
 
赣州市建设工程计价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签证行为,减少和杜绝因签证而引发的工程造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等规定和有关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称的计价签证,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的计价活动中,对合同价款以外或虽在合同价款内,但属于签证范围内必须签证的书面备忘文件。其他不涉及计价内容的签证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条 计价签证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
第二章计价签证人员的确定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承发包人必须就双方签证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行使职位的权限和期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明确。
第五条计价签证人员包括承发包人双方及项目监理单位。发包人一般是其派驻的现场代表,承包人是其项目经理(或建造工程师)或其委托的施工员,受委托监理单位是总监理工程师或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的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
第六条任何一方更换签证人员或者调整其职位权限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二方。
                       第三章计价签证的范围
第七条 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计价签证。
(一)按程序规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图设计缺陷或错误、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材料品种规格的替换、设备选型的变化等。
(二)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批准施工进度的变更。包括发包人不能按变更后的进度计划完成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完成的责任,以及采取赶工措施缩短工期,导致承包人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赶工费用。
(三)施工条件的变更。未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图纸、材料、场地、设备、测量基准等;提供的勘探报告与实际水文地质条件不符;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造成人员窝工和机械设备闲置或降效的费用支出。
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承包人现场照管、清理和修复等费用,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四)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新增分部分项工程。
(五)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造成资金垫付或借贷而增加的资金使用成本。
(六)合同价款内必须签证认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实际支出费用。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更。
第四章计价签证的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计价签证的依据:
(一)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投标文件;
(二)施工合同;
(三)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通知书;
(四)经各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即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会议上研究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五)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往来函件;
(六)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和实际记录;
(七)现场气象记录。即经常引起工程施工中断、工效降低和造成工程破损的水文气象条件记录;
(八)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或拖延需要进行奖罚的文字记录;
(九)市场行情资料。如市场价格、物价指数、汇率等;
(十)政策法规文件。包括国家法律、法令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计价签证的内容:工程名称、签证的依据、变更类别、签收人的签名及日期、具体工程部位、施工方法、具体尺寸、材料品质、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或综合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员签署的意见、签字和日期、单位公章等。具体详见《工程计价专用签证单》(推荐格式)。
第十条签署计价签证单时,必须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要素完整,具体要求有:
(一)签证单应按单项工程施工顺序进行数字编号。并且与其他技术签证分别编号,防止重复或遗漏签证;
(二)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的单项工程名称相一致,涉及建筑群的应按单项工程栋号分别标注;
(三)签证依据。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依据,把依据的编号(或文号)、签发日期或事件发生日期均应书写清楚;
(四)变更类别。必须注明变更价款属合同以内还是合同以外的内容;
(五)签收人的签名及日期。签收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签证人员,日期须具体到年、月、日;
(六)具体工程部位。应详细说明变更项目在工程的准确位置,包括构件编号、标高、轴线、桩号等;
(七)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可注明规范编号及条款;
(八)具体尺寸。应按图示尺寸或丈量尺寸,丈量尺寸的必须由双方签字,必要时可附上计算式;
(九)材料品质。内容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标号、型号、品牌、质量等级、颜色、生产厂家或产地等;
(十)数量及计量单位。数字计算无误,书写清晰,与实际情况相符,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相符;
(十一)单价。单价的确定必须与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致,即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按综合单价,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的按定额单价;
(十二)合计金额。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数字同时书写;
(十三)签证人员签署的意见、签字和日期。签证人员签收后,对签证的内容作出同意、不同意或修改意见。签字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签证人员姓名,日期必须是签署意见的具体年、月、日;
(十四)单位公章。加盖的公章必须是承发包人双方单位的法人公章,仅盖基建处(部、科)、项目经理部等内部印章的无效。
外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签证可先盖项目经理部印章,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凭证,待工程竣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所有计价签证必须补盖承包人法人公章。
第五章计价签证的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计价签证的签收程序。计价签证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填写、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人负责签收,并在签收栏上签字。
第十二条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或者当属计价签证范围的事件发生后,应在14天内提交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报发包人进行审查确认。发包人应在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人收到签证后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作出同意、不同意和修改的答复意见,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签证视为已被认可和生效。经发包人确认的或者发包人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变更签证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在收到工程变更或者当属计价签证范围的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变更合同价款签证的,则视为该工程变更或事件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价格的确认。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包括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减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或者无约定且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执行原单价。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或者合同无约定且增减幅度在15%以上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价格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可适当调低,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单价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可适当调高。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该项目价格,发包人依据市场行情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双方不能就变更工程单价达成一致的,若遇工期紧迫或其他紧急情况,为不影响工期,可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签证时效内先提出一个适当的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待紧急情况过后再协商确认最终结算价格。
第十六条 双方不能就变更工程最终价格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合同金额累计超过5%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临时设施费,承包人按规范要求施工并专款专用,发包人及时审核按实计价签证,该项费用有节余的属发包人所有。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用的计价签证程序同上。
第十九条采用计日工计价的零星工作项目,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耗用工时数量报表或凭证报发包人审批,并按月汇总列入计价签证,由签证人员复核签证后与同期工程款支付。
计日工单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相应单价执行;定额计价方式的,按定额单价执行。
第二十条 签证单原件可根据工作需要一式多份,发包人、承包人都必须留存原件。
第二十一条 下列计价签证无效。
(一)由无效的签证依据而产生的计价签证。
(二)不具备合同确认资格的签证人员签字的。
(三)超出签证人员职位权限和期限的。
(四)签证人员签字不齐全的。
(五)没有加盖承发包人双方单位法人公章的。
(六)没有签证日期或模糊不清的。
(七)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
(八)超过签证时效而补充签证的。
(九)签证内容重复的。
(十)承包人擅自增加工程量的。
(十一)不符合现行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的。
(十二)合计金额中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数字不相符,且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确认的。
(十三)数据错误或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的计价签证,不予认可并在审核报告中说明不能计价的理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人对计价签证单必须及时签收、答复和发出,不得拒收、扣压和拖延,否则,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负责计价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计价签证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质量低劣或在其出具的文件中使用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无效计价签证,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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