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质监字[2014]6号
各设区市质(安)监站:
住建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为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设区市要在各责任单位自查自纠和所辖县(市、区)质(安)监站监督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主。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二)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检查统一使用住建部2013年度检查用表。
三、检查情况上报要求
(一)各设区市质(安)监站应督促各县(市、区)质(安)监站对在建工程全数监督执法检查,各县(市、区)质(安)监站要将检查和整改情况(详见附件1)报设区市质(安)站。检查情况按公共建筑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商住工程等三类,分别由好到差进行排序汇总,各单位工程检查结果按符合或不符合进行标注。
(二)各设区市质(安)监站要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将全市质量安全检查情况,按公共建筑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商住工程等三类,分别由好到差进行排序汇总,各单位工程检查结果按符合或不符合进行标注。
(三)各级质(安)监站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做好整改情况的现场复查,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各设区市质(安)监站于5月1日前,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书面总结材料及附件1和附件2报我局。
联系人:查勤
联系电话(兼传真):0791-88100251
邮箱:jxazjd@126.com
附件1: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9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9日印发